微國家這個名詞的定義若果望文生義是非常細小的國家。唯「國家」一詞在英文還可拆分為「Country」、「Nation」與「State」,三者意義至少在政治科學層面有所迥異。首先強調微國家(micronation)在英語當中本來應與微型國家(Microstate)作區分,原因可見-micro(prefix)的後綴(suffix)。翻譯者雖然察覺到兩者的差别將其用一字之差分別譯為微國家與微型國家,但其效果毫不顯著。國族(nation)一詞相對政權(state)領土與主權含義不那麽強烈而更有精神與意識上的意義。再者此三字至今本身依然未有一個學術上統一且準確的定義,現今按主權國家定義套用在微國家並不合理。一直以來若干繁體中文微國家學派僅僅依靠詮釋中文資料所得出的有限理解,忽略中譯缺失與周全考慮,照搬維基百科內容與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933),其地位缺乏普遍性,此因簽署國僅侷限於美洲國家;且該條約對象為state而非nation。此對微國家賦予缺陷但權威性(由提出定義的主流學派在社羣內的階級地位所造成)的定義。此一決定影響深遠,並最終導致直到2023年7月在臺灣舉行的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多國代表簽訂微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時,有意或無意使第一條產生一鎚定音效果否定許多實則已經存在或者即將誕生的可能性,這個決定亦相等於壟斷了一個名詞在繁體中文語境的定義。
過往微國家要被認可,要遵循保守的潛規則,被地理被官僚的枷鎖束縛。他們的本質被阻逆,縮小形式存在的餘地。微國家的形式應當是自由的。一切包括領土、主權、人口,政府,即使可充當充分條件存在亦不應當為其本質的必要條件。另外,關於若干學派原有各種針對微國家的定義,我們固然不能否認其存在貢獻,在過往他們確實在爭議或作不得已的判斷時起了一些釐清作用,但其實是錯誤且已經過時的。前者原因見段落一的陳述,後者是因為無論政治形勢、思想和表達形式都已經隨着時空變換與歷史的必然性開始改變,當時定義的荒謬之處至今必需要被提醒的,是非如此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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